苗晓博律师成功代理涉嫌诈骗罪案件的无罪辩护,公安机关采纳建议,嫌疑人被释放
9月6日,嫌疑人因涉嫌诈骗被北京市某分局拘留。随后9月17日当事人家属委托本所的苗晓博律师代理本案。接受委托后,苗律师在短时间内成功会见到当事人。在了解了基本案件经过、基本事实后,迅速制定辩护策略、展开辩护工作。因嫌疑人销售报名某职称考试服务、为符合报名条件提供编造伪造学历服务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认为涉嫌诈骗而被拘留。苗律师从嫌疑人原从事职业与现职业完全不同,对于新工作的流程不熟悉,且对于职称考试的具体流程不明知,工作时间长短、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诈骗罪的构成等方面进行辩护,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公安机关最终采纳了苗律师的建议,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将嫌疑人释放。
释放证明书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3.本罪在客观方面应当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在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前3项要件的表现形式,但其主观意识上没有骗取他人公私财务的故意。因为嫌疑人入职时间较短,其主观认为应当按照公司所规定流程予以办理,在与受害人洽谈过程中,甚至不能独立完成,多个受害人最终的成交均是由其直属领导或其他老员工完成。因为嫌疑人没有诈骗财产的故意,所以不知道自己销售课程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对于嫌疑人本人来说,其亦属于被骗的范围。公安机关综合考虑,采纳了苗律师的辩护意见,释放了嫌疑人。
本案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被释放表明,在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辩护律师越早的介入、越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了案件未来走向。同时,提醒在就职择业等要注意审查公司资质,加强法律意识,以免自己上当受骗甚至被迫参与诈骗等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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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晓博 律师
● 拥有多家央企,上市公司顾问单位
● 北京大学本科毕业
●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商事争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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